为了促进中国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规范捐赠人和受赠行为,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将对物资捐赠行为作如下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说明所称物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基会”)医疗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中基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2.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中基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符合中基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接受捐赠
1.中基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按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标准发出物资募捐呼吁;如不发出呼吁,也可以对外宣布接受捐赠物资。
2.捐赠人向中基会表达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意向,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数量、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中基会确认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
3.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中基会提供以下资料。
(1)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
(3)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三、物资分配
1.中基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2.中基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四、物资发运
1.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中基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中基会提供物资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2.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中基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五、物资接收
接收物资的中基会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六、捐赠反馈
1.中基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2.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中基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七、捐赠褒扬
1.中基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2.中基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相关渠道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3.中基会将对支持本会医疗救助和人道服务及公益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予以表彰。
八、 物资接收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5号院C座101
联 系 人:何勇 18515558666
联系电话:010-88588278010-88588279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