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任务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会议注册费、礼品费、资料购置费及翻译费等。
第三条 出国实行审批制度。出国人员因公外出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一般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及经费预算申报表,从严控制人数、天数和访问国家数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出访目的的出国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国际旅费及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国际旅费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和舱位。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以下标准:
人员类别 | 飞机舱位 | 火车(含高铁) | 轮船 |
理事长 | 商务舱 | 高级软卧或商务座 | 一等舱 |
副理事长、秘书长 | 经济舱 | 软座或软卧 | 二等舱 |
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硬座或硬卧 | 三等舱 |
理事长出国,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报销同等级别交通工具费用。报销时,应与理事长出国费用一并报销。
第五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确因任务需要发生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的,应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费用凭据实报实销。
第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副理事长及以上人员、秘书长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第九条 因工作出国,住宿费按照人员级别和凭据实际报销,超支自理。
第十条 参加外方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按标准报销住宿费,超支自理。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合规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参加外方举办的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公杂费等。
第四章 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国期间伙食费按出国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照国家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公杂费(用于支付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按出国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照国家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已领取公杂费的,不再报销国外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外方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的:
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计算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出国自然天数依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费。
第五章 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出国过程中产生的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会议注册费、经批准发生的退改签费、文件资料托运费、少量礼品及翻译费等,凭原始有效票据,在合理范围内据实报销。礼品支出须经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报销与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30日内将要报销的相关费用先经办公室进行核实后,再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批准的《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及经费预算申报表》;
(二)出国任务批件或正式邀请函;
(三)有效的费用原始票据(含电子票据)、刷卡记录或支付凭证;
(四)外汇兑换水单或汇率说明;
(五)《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出国经费决算表》(附件2)。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出国、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或报销凭证不齐全的,财务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出国经费管理情况应纳入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范围。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出国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规与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冒领、挪用出国经费的,由责任人全额退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原有关出国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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