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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5 00:00:00      来源:       点击:

    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专项基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精准医学事业某一领域的发展,由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出资单位或者认可基金会章程的相关机构及个人共同发起并设立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基金,其组织机构是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直接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专项基金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公益活动的组织、经费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由主任委员负总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专项基金和基金会批准设立的专项活动组委会。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自愿向基金会捐赠(筹资)且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符合公益慈善、精准医学研究的公益活动的资助项目,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和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专项基金设立时拟定的名称、申请理由、办公地点、章程和负责人信息和拟任专项基金成员简历等材料应报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审核,并由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协助完成设立专项基金和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报批手续。

    第八条、专项基金成员须热心精准医学公益事业,同意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在精准医学某一领域内有较完备的专业知识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的水平和能力,能参与资金募集,积极筹划并组织开展专项基金公益活动。

    第九条、专项基金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设立后,已连续两年每个年度募集专项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每年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费用达到上年度收入的70%以上,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可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名晋升为副理事长。专项基金设立后,从第二个年度开始,以后每年募集和筹集资金不能低于100万,低于规定数额的第三年度按基金会规定转为基金会项目或撤销。

    第十条、专项基金对外统一称为:中关村精准医学基金会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应根据资金募集情况、业务宗旨和捐赠单位与个人捐赠意向,积极组织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每项活动应有方案、计划、记录和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型公益活动时,其活动方案要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照公益活动的要求进行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年度公益活动安排、半年、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应于每年1月1日、6月20日、11月30日前上报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经费由基金会财务部在基金会账户下单设科目统一管理。专项基金应按年度编制财务预算,年度预算计划须报基金会领导批准,预算内经费的使用由专项基金主任委员审批,预算变动时须经财务部审核并报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和年度募集的资金应向基金会缴纳管理费用,原则上掌握在6%至10%。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或每年募集的公益活动资金,70%以上应在第一个年度内用于公益活动的开展;若在第二年度内还未能达到公益活动费用比例要求时,基金会将提出建议与要求;在第三年度仍未能达到公益活动费用比例要求的,该专项基金余额资金将由基金会统一用于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日常经费支付应按基金会财务部专项基金经费管理流程执行。

    第五章 专项基金网站建设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应建立网站,并与基金会门户网站链接。网站内容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机构与主要成员、名片使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捐赠指南、公益活动、年度工作安排与总结等信息。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对外发布信息须经专项基金主任委员审批,主任委员应承担信息安全审查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设立、资金募集、大型公益活动等重要信息发布须报专项基金管理部审核、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六章 专项基金印章使用与名片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没有单独印章,专项基金管委会因业务需要使用印章时,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可以使用基金会统一格式的名片,名片由专项基金按基金会的格式要求制作。

    第二十三条、名片持有人信息须报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部备案并在专项基金网站上发布,没有建立网站的专项基金,名片使用信息须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

    第七章 专项基金档案资料收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应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专项基金档案资料,建立并完善专项基金档案资料收集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应包括:管理办法、机构组成、成员信息、工作方案与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资料、资金募集与使用、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各种合同协议、领导讲话等,重要或重大活动的资料报存专项基金管理部。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撤销:

    (一)、专项基金不能履行其业务宗旨,经专项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可向基金会申请终止;

    (二)、专项基金连续两年未募集到公益活动资金;

    (三)、专项基金连续两年开展公益活动费用未达到上年度资金总收入的70%;

    (四)、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或擅自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专项基金,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撤销,停止该专项基金开展一切活动,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因违反规定开展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项基金终止后,其余存资金并入基金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在2016年5月20日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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