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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发布时间:2026-01-13 14:05:34      来源:       点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维护逝者尊严,优化就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死亡证明》填写、审核、用印、发放等工作制度流程并强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医师应当亲自诊查、调查,认真核对亡故患者身份证明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填写,审核无误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

      《规定》强调,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落实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和内部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涉亡故患者服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为。公安机关要落实非正常死亡证明开具职责,依法查处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厉打击涉殡葬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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