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审议。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
《草案》共7章50条,对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在医疗保障体系框架方面,《草案》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
在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基金稳定、可持续运行。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临时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方面,《草案》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提升结算效率。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